成都规定官员违规开车造成重大车祸将被免职 | 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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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www.sina.com.cn 2005年04月30日05:24 四川新闻网-成都晚报 | ||||||||
本报记者钟蓓 市级部门“一把手”5年内不得换车;领导干部违规驾车造成重大车祸的,免职;特殊情况公车私用的,收费;实行公务用车统一标志……记者昨日获悉,我市日前出台了《成都市市级部门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》,对市级部门购车、用车等公务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范。
购车:分3级进行限制 根据《规定》,市级部门购置公务用车价格控制在25万元以内,其直属事业单位控制在20万元以内,其他工作车辆控制在12万元以内。车厢型号、颜色要相对统一,不得搞超过原配置标准的装修。 原则上市级部门不再购置旅行车、越野车、商务车,如有特殊原因需购置的,需报市政府批准。 市级部门公务车辆已达到核定编制85%的,一律不予审批新购车辆。取消公务用车配备机动编制。执法、采访等特殊工作用车按每5人1辆严格核定。市级部门不得借调所属单位车辆使用。 政府投资性公司配车标准参照市级部门执行。 用车:“一把手”5年内不得换车 部门正职公务用车可相对固定,但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公务车在5年内不得更换,副职保证工作需要。 领导干部不得私自驾驶车辆。办理公务需临时驾驶公车的,应在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登记;长期驾驶公务车辆的,必须经上一级领导批准,并送车辆主管部门备案。 不准公车私用,特殊情况私用公车的,除办理批准手续外,还应按实际里程数收费。驾驶人员不得将公务车辆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。 查处:领导干部违规驾车造成重大车祸免职 对公务用车的里程和费用,应每半年在单位内公示一次。出车事由、时间、地点和驾乘人员,应每天登记。公务活动结束后,公务车必须停在指定地点,不得由驾驶人员开回家。如有特殊情况,事后需写书面说明。 对公车私用等违纪行为,监察部门将严肃查处。对违规用车或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的,除了按有关规定处理外,个人要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的经济损失,属领导干部的,一律予以免职。 | ||||||||